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發證實施辦法
作者:安全管理網 發布于:2013/12/18 14:50:03 點擊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依據《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發證過程中的自評、申請、受理、考評、發證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主管機關按照管轄范圍和職責權限負責組織實施考評發證工作。
第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并報交通運輸部。
第五條 各主管機關、考評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發證。
第二章 考評流程
第六條 交通運輸企業應根據經營類別分別申請達標等級。
第七條 申請達標等級的交通運輸企業應對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指標》進行自評,逐項給出自評分值,形成自評報告,并通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信息系統向相應的主管機關提出考評申請(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第八條 主管機關收到企業申請后確定考評機構受理考評。
第九條 考評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對核查通過的企業啟動考評;核查不通過的,應及時告知主管機關和企業,并說明原因。
第十條 考評機構應組織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應資質的考評人員成立考評組,制定具體考評計劃,告知企業后實施。
考評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后2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考評。
第十一條 考評組實施考評可采取提問、交談、查閱文件和記錄、現場檢查與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進行現場檢測與測量?荚u組在企業從事考評活動,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考評啟動?荚u組應提前與企業協調確認考評計劃及考評進度表,考評前應介紹考評流程、考評方法及保密承諾等。企業應向考評組介紹企業的組織構架和安全生產工作等情況。
(二)實施考評?荚u組成員按照考評計劃和任務分工實施考評,獲取真實數據,給出公正客觀的考評分值和評價。
(三)考評組內部評議?荚u組應進行內部評議,具體審核匯總各考評人員提交的考評依據和考評結果,研究確定綜合考評結論。
(四)交換意見?荚u組應向企業通報考評情況,交換考評結果,并就考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企業提出整改建議。
第十二條 企業對考評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1個月內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經考評機構核實后,可視為達到考評要求。
第十三條 企業對考評結論存有異議的,可向同級主管機關、直至上級主管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主管機關應及時組織復核。
第十四條 考評組考評工作結束后,應向考評機構提交考評報告,考評報告包含下列內容:
(一)考評組人員組成;
(二)考評綜述;
(三)考評材料(含考評員考評結果原件等);
(四)考評結論;
(五)對企業的相關整改建議;
(六)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考評機構收到考評組的考評報告并按程序審查后,向主管機關提交考評結論及達標等級意見。
第三章 考評發證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收到考評機構提交的考評結論后,應對企業擬達標的等級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沒有實名舉報的應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并向社會公布。公示期間如有實名舉報,主管機關應進行核查,舉報不屬實和舉報屬實但不影響考評結論的應予以發證;舉報屬實且影響考評結論的不予發證。
第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應將二、三級達標企業發證情況報交通運輸部。
第十八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應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見附件)制發。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獲得安全生產達標等級證書的企業每年應進行自評,并在次年1月底前將年度自評報告報發證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上級主管機關應對下級主管機關和考評機構的考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企業對考評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1個月內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經考評機構核實后,可視為達到考評要求。
第十三條 企業對考評結論存有異議的,可向同級主管機關、直至上級主管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主管機關應及時組織復核。
第十四條 考評組考評工作結束后,應向考評機構提交考評報告,考評報告包含下列內容:
(一)考評組人員組成;
(二)考評綜述;
(三)考評材料(含考評員考評結果原件等);
(四)考評結論;
(五)對企業的相關整改建議;
(六)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考評機構收到考評組的考評報告并按程序審查后,向主管機關提交考評結論及達標等級意見。
第三章 考評發證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收到考評機構提交的考評結論后,應對企業擬達標的等級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沒有實名舉報的應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并向社會公布。公示期間如有實名舉報,主管機關應進行核查,舉報不屬實和舉報屬實但不影響考評結論的應予以發證;舉報屬實且影響考評結論的不予發證。
第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應將二、三級達標企業發證情況報交通運輸部。
第十八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應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見附件)制發。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獲得安全生產達標等級證書的企業每年應進行自評,并在次年1月底前將年度自評報告報發證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上級主管機關應對下級主管機關和考評機構的考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